近日,《北京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范要求。笔者了解到,三审稿中提出,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高将面临10000元的罚款。
由于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误食误用,进而导致人死亡。在三审稿中明确要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盐外观及味道都与食盐相似,并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而肉制品中也允许作为发色剂限量使用。不过,如果短时间内经口摄入较大量的亚硝酸盐,易引起急性中毒。据业内人士介绍,亚硝酸盐摄入0.3g即可能引起中毒,3g导致死亡。此外,世界卫生组织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在导致内源性亚硝化条件下,摄入的硝酸盐或亚硝酸盐被列入2a类致癌物清单中。
为此,草案三次审议稿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并非无道理。此外,为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误饮甲醇导致人身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发布了公告,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醇基燃料。公告中要求,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
诚然,根据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亚硝酸盐是可以允许腌熏肉等制品有微量残留,限量为0.03g/kg,熏制火腿高残留量也不得超过0.07g/kg。而针对非有意添加、自然生成的亚硝酸盐,《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规定限量一般为0.003g—0.005g/kg,酱腌菜的限量也仅为0.02g/kg。
显而易见,根据强制标准,这些可以使用亚硝酸盐的产品在量上有严格控制,就像上文提到的亚硝酸盐摄入控制量把握不准,极易引起中毒。这就要求腌熏肉等制品加工企业要严格控制亚硝酸盐的使用量,做到把控,避免食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超标而影响食用安全。《规定》草案中十六条提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的称量器具。
称重设备(衡器)在控制、配料、计量中的应用很多,对称重设备的系统精度往往要求很高,尤其对亚硝酸盐的使用量把控非常重要。为获得较高的准确度,人们研制了各种称重传感器,如电容式、压磁式、电阻应变式和振弦式称重传感器等,以电阻应变式传感器使用广。
借助称量器具对其它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或者腌熏肉等制品中添加亚硝酸盐量的控制固然重要,但是不排除有些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比如亚硝酸盐,未能对添加量进行把控,从而导致亚硝酸盐过量添加,影响食品食用安全。可见,《北京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范要求,尤其严格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十分必要。
至此,希望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严格律己,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并且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