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养老院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属于非盈利性组织,2017年10月30日取得民政局监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如下图:
a养老院的涉税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免税 文件一: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免税 文件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文件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八十四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个人所得税: 3.1、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存在 因养老院属于非营利性组织,资金来源大部分是捐款所得,发起人不享有分红权和财产的处置权。 3.2、工资薪酬:需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 文件四:《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五:《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免税 文件六:财税[2000]97号文:“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五、印花税: 文件七:《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文件八:《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文件九:《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税率表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