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房设计与施工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有必要学习一下机房规范了,下面是摘抄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 重点部分。
3.1机房分级
3.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划分为a、b、c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所属级别。
3.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a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1.4不属于a级或b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c级。
3.1.5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主用机房等级相同。
3.1.6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设计。
3.2性能要求
3.2.1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容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3.2.2 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3.2.3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场地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
4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4.1机房位置选择
4.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力供给应稳定可靠,交通、通信应便捷,自然环境应清洁;
2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应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
4应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5应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4.1.2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在确定主机房的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间题进行综合分析和经济比较;采用机房专用空调的主机房,应具备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建筑条件。
4.2机房组成
4.2.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组成应根据系统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宜由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行政管理区等功能区组成。
4.2.2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应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在对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可按下式确定: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4.2.2-1)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电子信息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f’n (4.2.2—2)
式中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m2/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的总台数。
4.2.3辅助区的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的0.2~1倍。
4.2.4用户工作室的面积可按3.5~4m2/人计算;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有人长期工作的房间面积,可按5~7m2/人计算。
4.3设备布置
4.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散热、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4.3.2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布置在有隔断的单独区域内。
4.3.3当机柜内或机架上的设备为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时,
机柜或机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对面、背对背方式。
4.3.4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3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lm;
4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5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在两个出h通道之间还应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lm,局部可为0.8m。
5环境要求
5.1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5.1.1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无特殊要求时,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5·1·2a级和b级主机房的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m的尘粒数应少于18000粒。
5.2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5·2.1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
5·2·2当无线电干扰频率为0.15~1000mhz时,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大于126db。
5·2.3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5·2·4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500mm/s2。
5.2.5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6 建筑与结构
6.1一般规定
6.1.1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6.1.2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并应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艺要求。
6.1.3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6.1.4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6.1.5主机房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垂直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6.1.6设有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种设备和管线的安装和维护要求。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6.1.7改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有关规定。
6.2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主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他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和物流的交叉。
6.2.2有人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
6.2.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要求,建筑入口至主机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6.2.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可设置门厅、休息室、值班室和更农间。更衣间使用面积可按最大班人数的1~3m2/人计算。
6.3防火和疏散
6.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3.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3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
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 面积大于100m2的主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主机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邻房间的门进行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6·3·5主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体。
6.4室内装修
6·4·1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6·4·2主机房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度和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6.4.3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
6.4.4主机房地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当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时,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2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ra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防潮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4.5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6.4.6 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
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6.4.7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水漫溢和渗漏措施。
6.4.8门窗、墙壁、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密闭措施。
8 电气
8.1供配电
8.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8.1.2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8.1.3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8.1.4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时,在电缆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
8.1.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8.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c系统。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8.1.7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e≥1.2p(8.1.7)
式中e——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
p——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8.1.8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
8.1.9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电箱(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8.1.10电子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柜)宜配备浪涌保护器、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提供远程通信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8.1.11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8.1.12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柴油发电机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8.1.13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不间断电源系统、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及应急照明和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8.1.14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并网功能。
8.1.15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8.1.16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8.1.17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 穿管敷设;当配电电缆线槽(桥架)与通信缆线线槽(桥架)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桥架)应敷设在通信缆线线槽(桥架)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 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8.1.18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8.2.5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 lx,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 lx。
8.2.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不应采用0类灯具;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应有保护线,保护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8.2.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2.10技术夹层内宜设置照明,并应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8.3静电防护
8.3.1主机房和辅助区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1.0×109ω,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8.3.2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耗散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应起尘。
8.3.3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工作台面宜采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8.3.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8.3.5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m²。
8.4防雷与接地
8.4.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8.4.2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8.4.3对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应与其他接地线绝缘;供电线路与接地线宜同路径敷设。
8.4.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方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和规模确定,可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
8.4.5 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主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网格四周应设 置等电位联结带,并应通过等电位联结导体将等电位联结带就近与接地汇流排、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进行连接。每台电子信息设备(机柜) 应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8.4.6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带或裸铜线,并应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3m的矩形网格。
9 电磁屏蔽
9.1一般规定
9·1.1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电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9·1.2对于环境要求达不到本规范第5.2.2条和第5.2.3条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9·1·3电磁屏蔽室的结构形式和相关的屏蔽件应根据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和规模选择。
9.1.4设有电磁屏蔽室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结构应满足屏蔽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9.1.5电磁屏蔽室与建筑(结构)墙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或维修口。
9.1.6电磁屏蔽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和单独接地线的型式。
9.2结构型式
9.2.1用于保密目的的电磁屏蔽室,其结构型式可分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可分为自撑式和直贴式。
9.2.2建筑面积小于50m。日后需搬迁的电磁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可拆卸式。
9.2.3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120db、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自撑式。
9.2.4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60db的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镀锌钢板,钢板的厚度应根据屏蔽性能指标确定。
9.2.5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25db的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金属丝网,金属丝网的目数应根据被屏蔽信号的波长确定。
9.3屏蔽件
9.3.1屏蔽门、滤波器、波导管、截止波导通风窗等屏蔽件,其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电磁屏蔽室的性能要求,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9.3.2屏蔽门可分为旋转式和移动式。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旋转式屏蔽门。当场地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移动式屏蔽门。
9.3.3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电源线缆应通过电源滤波器进行处理。电源滤波器的规格、供电方式和数量应根据电磁屏蔽室内设备的用电情况确定。
9.3.4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信号电缆应通过信号滤波器或进行其他屏蔽处理。
9.3.5进出电磁屏蔽室的网络线宜采用光缆或屏蔽缆线,光缆不应带有金属加强芯。
9.3.6截止波导通风窗内的波导管宜采用等边六角形,通风窗的截面积应根据室内换气次数进行计算。
9.3.7非金属材料穿过屏蔽层时应采用波导管,波导管的截面尺寸和长度应满足电磁屏蔽的性能要求。
10 机房布线
10·0·1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应根据功能要求划分成若干工作区,工作区内信息点的数量应根据机房等级和用户需求进行配置。
10.0.2承担信息业务的传输介质应采用光缆或六类及以上等级的对绞电缆,传输介质各组成部分的等级应保持一致,并应采用冗余配置。
10·0.3当主机房内的机柜或机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区域划分时,宜在主配线架和机柜或机架之间设置配线列头柜。
10·0·4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采用电子配线设备对布线系统进行实时智能管理。
10.0.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护措施:
1环境要求未达到本规范第5.2.2条和第5.2.3条的要求时;
2网络有安全保密要求时;
3安装场地不能满足非屏蔽布线系统与其他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时。
10.0.6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缆线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10.0.7机房布线系统与公用电信业务网络互联时,接口配线设备的端口数量和缆线的敷设路由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并在保证网络出口安全的前提下确定。
10.0.8缆线采用线槽或桥架敷设时,线槽或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线槽或桥架的安装位置应与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协调一致。
10.0.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网络布线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11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11.1一般规定
11.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11.1.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并应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11.1.3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可设置在同一个监控中心内,各系统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时,应单独回路配电。
11.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11.2.1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和控制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质量,应确保环境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运行要求;
2主机房和辅助区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进入主机房的水管应分别加装电动和手动阀门。
11·2·2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应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宜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11·2·3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机的集中控制和管理宜采用kvm切换系统。
11.3安全防范系统
11.3.1安全防范系统宜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
11.3.2紧急情况时,出人口控制系统应能接受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而自动释放电子锁。
11.3.3室外安装的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应采取防雷电保护措施,电源线、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电缆,避雷装置和电缆屏蔽层应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3 消防
13.1一般规定
13.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